这一事例立即受到了媒体广泛的关注与报道,行政执法机关也受到了民众众口一词的称赞,被认为是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
4.南北朝至唐,法之理涵义在法律范畴的普遍适用。从立法目的上看,实在法的制定目的依托于自然法的价值目标。
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一)本体论层面——法理是法律的合目的性一个事物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提法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法理作为时代精神之产物,法理概念之内在精义也在发生变动。[3]P169但多数文章并没有直接引用《前汉书》原文,而是援引以这条史料作为依据论证的文献,其中被引率最高的文献是张文显教授发表的《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张文显教授在其中指出《前汉书》中的法理是与法学相关的概念的首次出现。一、法理概念的历史学维度概念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余尝欲译Rechtsphilosophie为‘法律哲学,然言及哲学,世人多限于形而上学(Metaphysics),故各学派之人教授此学科皆选无争议之名称,遂成法理学。第二,日本学者是想通过重新定义的方式,本土化解释法理和法理学,以统合jurisprudence的广阔的外延。一般性翻译在出现不对等的情况时,可采用注解式翻译、创译、直接音译等多种方式。
(一)法理概念的认知路径——从法理学到法理近现代汉语对法理一词的使用,除从古代法理概念承继的语义之外,以法学学科中的法理为使用量最高的新义项。新中国成立后,法理概念一度受到苏联法学模式的浸染,淡化理论法学的作用,对法理学的研究稍有停滞。不同的是启动权力的触发机括的性质,执法权是主动的,而司法权是被动的。这两条史料中法理的涵义为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司法技能。
[58]P36社会学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认为:在我们的法律中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被经验考验过的理性这样一种教导传统。[47]将因司法适用而生的法律渊源,重新交还给司法。
法理一词不同于一般名词,其词素法与理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文化意象,传达了古代中国的民族精神与气质。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第四种,这个术语通常意味着是一种制定规范的机构,从这个机构里形成的规则、原则或者概念,并通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判决赋予它们一种权威性。法理学一词在中国的出现,可追溯至康有为于1897年发行的《日本书目志》。
近代以来,中国受到西方政治文化、民主自由思想的影响,社会价值风向发生相应改变。逻辑始终流淌在法律的血脉之中,逻辑之于法律,既是法律的产生起点,又是法律的认知基点。实在法中法理的三个层次共同组成了本体论层面的法理体系,侧重强调的是法律的合目的性。理在古汉语中有雕琢加工、治理、管理、纹路、原则、道理等不同的义项,根据文义易得该处的理为道理。
从西汉至晋,法理一词主要以这两种涵义被使用于文本语言之中,未发生较大变化。[21]P177在此之前,日本学界普遍将法理学称之为法律哲学。
现代法理一词常与法理学联系起来,在法学学术研究范畴常以法理指代法理学,法理用以表示学科门类的固定名词使用。在诸多的法律价值中,人权是核心价值,自由、秩序、正义、效率等为基本价值。
任何不满或政策都不能成为诉诸侵略战争的理由。从伽达默尔诠释学哲学上看,对于概念的理解是一个视域融合的过程。康有为对这些著作中所含的「法理学」日语词汇,直接将源语转用至目的语,不加翻译。历史维度下的法理表现为对所处时代精神的响应以及对时代张力的化解。[48]P1法律渊源在法律发现过程中不仅提供依据型法理,也提供方法型法理。法理指的是法律中所蕴含的道理或原理。
立法的民主化,首先要明了民主是民之主、民知主、民自主。撰于东汉的《前汉书》所载法理之士,是法理初次以与法律相关的概念出现。
法律制度中包含一套价值标准,确立具有弹性的价值位阶。所谓超越,既指要摆脱历史、地域、语言等单一认识因素的束缚,又指认知手段与研究方法的路径融合。
在此层面探讨法理,是探究法理在法律实施与适用中的运作。一曰文章典雅,可备制诰。
3.统治阶级宣扬佛教理念,用以舒缓被统治群体的抵触情绪,稳固政治统治地位。③臣闻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同样成书于东汉的《论衡》,对法理有着不同的涵义适用。从立法原则上看,实在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两类原则:价值性原则和方法性原则。
中国语境下最直观的法律原则,就是以各个部门法法条中的基本原则的形式呈现这种语境下的法理,包含以下三个层次:其一,价值判断意义上的法理,是自然法法理。
新中国成立后,法理概念一度受到苏联法学模式的浸染,淡化理论法学的作用,对法理学的研究稍有停滞。法律制度中包含一套价值标准,确立具有弹性的价值位阶。
因而,对法理涵义的模糊认知,是造成对其解释不清和适用困难的诠释学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效率是公正的存在表征,没有效率的公正无法被验证。
随着社会对法的功能需求增大、对法的价值认知的加深,法理学学科的研究热潮也渐渐兴起,今日法理之学,日有新发明,穷变通久,气运将至。所以想考察法理学中法理的概念,就要追索日本学者从何处、何种语言进行的翻译,找出对译语的涵义。是以古之圣王,临朝思理,远防邪萌,深杜奸渐,莫不资法理以成化,明刑赏以树功者也。[62]P123法的整全性理论将法律视为一个贯通的整体,而法理就是撑持这个整体的骨骼。
在司法功能层面,法律渊源是实在法体系中的理论依据,也就是法治实践中司法领域的法理。价值概念自产生以来就具有矛盾性。
这种衡平法律价值的技艺与方法就是透过实在法体系展现出的原理和原则。这两条史料中法理的涵义为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司法技能。
如执法权与司法权共同规律是在执行力的强制性,执行对象的具体性等。因而综合多方观点,取其认知重合部分,大体可解释为:jurisprudence是法律之科学、知识、技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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